劃單列市,在我離開大連后,而2001年4月馬某某才簽批的預算通知,這事從預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連,我從來沒有要求王正剛說我離開大連后我還要管這個事情,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可能把我過去所有處理的案卷一一拿出來,一一囑咐,我當時沒有別的精力。王正剛找我,我已經(jīng)給他明確講過你去找李某某,在請款時我也說過了,在預算調(diào)整時我也說過,我認為我已經(jīng)盡到責任了,這個管轄已經(jīng)非常明確了,現(xiàn)在王正剛硬說這事必須得經(jīng)過我,必須得我管,我認為沒有根據(jù),任何有行政常識的人都能理解。
【庭審現(xiàn)場四】
被告人:再有一個基本點,這個事情我早已兩次告訴王正剛?cè)フ依钅衬侈k,此事的管轄非常明確。馬某某表示500萬是給大連財政拿回去的,這個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個環(huán)節(jié),這些事我都未過問,這全是王正剛在那做手腳,而且他說大連除了我和他500萬誰都不知道,但嚴某某就知道,而且馬某某也告訴他了。再有,說這個事十年都未翻出來,就證明王正剛的策劃是合理的。說實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劃,沒有揭出來問題在中國也大量存在,不能因為策劃的不合理,就說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邏輯不合理。再有,我對王正剛送來的500萬不聞不問不囑咐就收了,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剛和開來一會說認識,一會說不認識,實際王正剛多次講話,包括這次質(zhì)證,就說了早就和谷開來認識,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們的這種關系,而且那次也講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們很早都認識,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設計,而王正剛是規(guī)劃局長,正好負責這個事。王正剛多次想撇開與谷開來的關系,但事實上他們95年就認識。這是王正剛的事情。
審判長:關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會議和前面的法庭調(diào)查過程中對相關的事實你也是認可的,只是對性質(zhì)有辯解意見,現(xiàn)在圍繞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你認為不當或不對、不準確的地方發(fā)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再補充幾句。公訴人剛才舉出的證據(jù),有相當一批是不準確的,證據(jù)是不成立的.關于500萬工程款,檢方的邏輯是5的萬不管怎么說進入了趙某某的賬戶,王正剛和谷開來都指證過我,所以妥了。說來說去,但事實上涉及的環(huán)節(jié)就一個,就是王正剛到沈陽找了我一次,跟我說了這么個事,說工程完了,上邊撥了點款,我能給開來表示點什么?我給拒絕了。然后他又想去找開來,讓我給開來打個電話.實際就這一個情節(jié)。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中,王正剛找我是一對一,我給開來打電話是一對一,旁邊站著王正剛.而王正剛對電話的理解,說法又不同,就這一個情節(jié)。而隨后的情節(jié)的矛盾我已陳述.再有一個,從邏輯分析來講,檢方說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謊,只有我會說謊,他倆的證據(jù)都應該采信.對于我的證據(jù)應該否認,因為是他們是2比1,我覺得這種邏輯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軍的事情.
審判長:對這一部分,還是盡可能地突出重點,因為你的辯護人還要進一步發(fā)表辯護意見。
被告人:對.關于王立軍,有幾個基本事實.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聽到此事,并不相信谷開來會殺人,我跟11?15殺人案無關,我不是谷開來11?15殺人罪的共犯,這個大家都認可。實際上谷開來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這之前她一直非常確切地跟我說她沒殺人,是王立軍誣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聽到這個事時我不相信她會殺人,第二個事實,免王立軍的局長,是多個因素,一個,我確實認為他誣陷谷開來,但我并不是想掩蓋11?15,我是覺得他人品不好。因為谷開來和他是如膠似漆,谷開來對他是言聽計從,那王立軍也通過與谷開來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現(xiàn)在發(fā)生這么嚴重的事,作為一個起碼的人,要講人格的話,你干嗎不找谷開來商量,而跑我這里來說這些話?第二個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挾我,他多次談他身體不好,打黑壓力大,得罪了人,其實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給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條問題,有記錄。實際上免他是有這些原因的,絕不只是一個谷開來的原因.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軍的局長和書記不能夠簡單的說是免,實際上是工作的調(diào)整,實際上所有的市長各負其責,他已經(jīng)是副市長,而我是給他工商、教育、科技,難道這些東西都無足輕重?第四,他那天說他身邊十一人失蹤,實際上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調(diào)查。所有的事都是谷開來直接指示吳某某辦的,我對谷開來和吳某某不以為然,我認為吳某某和谷開來太過分了,王立軍是夸大其詞,其中有四個人是王立軍自己抓起來的,筆錄里都有證實,跟我無關。第五,谷開來和王立軍兩人的關系就和一場鬧劇一樣.谷開來抄王立軍的家,還貼了六七十份說王立軍你要警惕了,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這完全是兩個人如膠似漆產(chǎn)生的一場鬧劇,還把王立軍的皮鞋拿到我家里去,我讓張曉軍立馬拿走,這個事情是谷開來所為與我毫無關系.王立軍說不讓他到3號樓了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號樓是在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等領導也沒有不敲門就到我家里來,我家里又不是大雜院,實際上王立軍能隨便來,那實際上是他們倆的一種極特殊的關系,我煩透了,實際不讓他進3號樓來不是我,我對這個事根本不知道,是谷開來氣王立軍,你以后不要來了,王立軍全當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說檢察機關指控你打王立軍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軍叛逃的原因,你認為不只這個原因,還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對。王立軍到底為什么跑,是免公安局長就要叛逃嗎,他還有副市長在干著呢?再有不讓他去3號樓他就要跑嗎,他心里沒鬼他跑什么呀,他說我暫緩讓他到京開會,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實他開會是2月3、4日,這時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開完會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沒有限制他,我認為這幾個理由根本不成為理由,其實王立軍自己跑是外因通過內(nèi)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輕微的,內(nèi)因是有基礎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誠懇地檢討。
審判長:這個理由你已說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錯誤,但是一個巴掌就打出一個叛徒來也不容易。
審判長:這一部分就說到這里,請繼續(xù)說。
被告人:其實王立軍為什么要跑,他自述的那幾個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訴人講的那幾個理由我認為也是非常牽強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為王立軍他自己已經(jīng)交待了,他暗戀著谷開來,情感糾結(jié),他不能自拔,也向谷開來做了表白,這個他與谷開來寫信時寫出來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個耳光,谷開來說你有點不正常,他說我過去不正常我現(xiàn)在正常了,沒想到這時我突然出現(xiàn),我把東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這才是他真正叛的原因。王立軍實際上想把水攪渾。
審判長:被告,本庭提醒你圍繞本案事實進行辯論.
被告人:好的。我認為王立軍謊話連篇,用他的證言證明我有罪,我認為是不可信的。
【庭審現(xiàn)場五】
審判長:現(xiàn)在休庭15分鐘。
審判長:現(xiàn)在繼續(xù)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由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說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訴我們,他依賴我們,相信我們,相信我們的職業(yè)忠誠和職業(yè)能力,同時,被告人也有擔心,因為本案重大、復雜性,也有人說本案不僅僅是一種審判,而且也是在書寫歷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說的是,我們有信心書寫自己職業(yè)歷史的光榮。對于本案的辯護意見,除同意剛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辯護,還要發(fā)表意見如下:一,被告人從一名普通干部后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員,經(jīng)我們仔細研究,除谷開來持續(xù)讓徐明報銷機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職務雖不斷升遷,位高權重,但卻不再貪腐,是被告人蟠然悔悟,還是此前的貪腐另有隱情,值得深思.二,對于本案中指控的幾點貪腐事實,谷開來都是關鍵證人,但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谷開來是一個因殺人而已被叛處死緩的人,且現(xiàn)在正在考驗期內(nèi)的人,她對本案的證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種特殊的辦案壓力?值得關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開來心理狀況的描述,她對證言的影響,也值得考慮和關注。還有,關于谷開來因精神活性物質(zhì)致精神控制力減弱的問題,對作證能力有多大的影響,也值得法庭注意。還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對于唐肖林受賄、徐明報銷費用的相關自書材料的請求,在庭前會議中,經(jīng)過法庭主持,法庭認為對于這一申請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以排除,我們尊重法庭的決定,但我們認為是符合刑訴法第50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的申請符合這一規(guī)定,并希望法庭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對上述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后與之內(nèi)容相似的證據(jù)材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辯解是澄清事實,不能認為是翻供和對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的依據(jù)。關于收受唐肖林110萬元的問題,一,被告沒有為唐肖林謀取利益,起訴書指控為唐肖林所在的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唐肖林當時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長,而該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公司,大連大廈也屬于政府,這是被告人對該公司的幫助,而不是對唐肖林個人的幫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當時雖然答應,但第一他是基于大連市政府考慮,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進行批示,也是因為該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關照也是基于這一點。第三,無論是大連大廈建設,還是進口汽車配額,對于唐肖林,從被告方面看是為大連國際公司辦事,并沒有收取好處的想法,唐肖林也沒有日后送給被告人錢物的表示,所謂被告人謀取利益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錢款,相關證據(jù)存在矛盾,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的證言也存在矛盾,時間和地點也不相符,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說,時間發(fā)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錢到沈陽友誼賓館處,而事實上被告人當時是住在省府大院,并不是在友誼賓館.
辯護人:谷開來在證言中,她講這個錢她帶出國,但她又說一人每年只能帶5000美元,兩人只能帶1萬美元,兩人要分五年才能帶出5萬美元。這也是令人懷疑的.唐肖林講2004年所送5萬元人民幣,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所對應。而宋某某送5萬元人民幣,不能作為送給被告人的證據(jù).關于唐肖林說的2005年8、9月份,后來又改為4、5月份送的8萬美元,但證據(jù)顯示實際上只能發(fā)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為8萬美元中有1萬是張某某所送,而這1萬元是在大連大廈建成后所送。這一部分事實,谷開來的證言不太可信,在案書證證明谷開來在出國時她有4000多萬人民幣等,300多萬美元,50多萬歐元,20多萬英鎊.她很難記清這么大筆錢.關于被告人收受徐明兩千多萬,辯護意見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間沒有謀利的約定,雖然被告人在收購球隊、直升飛球項目、雙島灣項目、成品油等問題上對實德公司有過支持,但這些幫助只是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yè)的正常幫助,是公事公辦。對于直升飛球的違規(guī)問題,這不應由市長負責。對雙島灣規(guī)劃范圍的調(diào)整,經(jīng)過了合法的論證程序.而收購萬達足球隊發(fā)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問題上,相關官員明確證明沒有任何人給他們打過招呼,他們完全是公事公辦.雖然谷開來在收購足球隊和直升飛球項目上為徐明說過話,但她也只是為此說話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證時已明確,這四件事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他也沒說過給谷開來或被告人什么好處。被告人對尼斯別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沒有受賄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認他知道徐明在法國尼斯買的別墅,且要求排除相關筆錄的證據(jù),他當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谷開來在購買別墅的事情上,一直瞞著被告人,購買時未和被告人商量,購買后也未告訴被告人。所謂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開來和徐明看幻燈片,而且被告人對這個記憶也是模糊的.僅憑看幻燈片時,谷開來說出錢等話,無法判斷這就是徐明向谷開來或他家的賄賂.根據(jù)徐明所說,被告人在看了幻燈片后,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說有時間去看一看,他也只是習慣地點點頭,這說明他根本沒有關心這件事。在案證據(jù)清楚反映,被告人對別墅的面積、價值、產(chǎn)權等具體細節(jié)一概不知情。關于徐明在商務部的談話,這個證據(jù)能否成立,我們認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說在去停車場之前,谷開來提示過他,瓜爹這幾天要找他,但沒有印證。第二,徐明講他沒通過門衛(wèi)就直接開車進入商務部,因為他有車證。但在案書證顯示他的車證在2005年1月之后才辦出來,而談話發(fā)生在2004年8月,當時他還沒有停車證,盡管徐明說他有停車證,但這沒有根據(jù)。第三,徐明說被告人告訴他永遠不知道尼斯房產(chǎn),要徐明保密。這段話不符合情理,因為這段談話發(fā)生在2004年8月,當時被告人剛調(diào)任商務部,近期沒有升遷和調(diào)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么理由突然找徐明談話?而且這段時間相隔兩年,兩年后為什么又突然想起來給徐明交待?徐明是谷開來的朋友,谷開來親自交待就足夠了,為什么還要被告人親自去交待?徐明說的這種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對房產(chǎn)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證言,不足以采信。關于房屋的產(chǎn)權,并不是谷開來個人持有,也不是谷開來持股的公司持有。證據(jù)顯示谷開來只持有羅素地產(chǎn)5叭股權,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稱代谷開來持有,但羅素地產(chǎn)并不擁有尼斯別墅,別墅產(chǎn)權歸于楓丹?圣喬治公司,該公司上級股東是加拿大投資公司,在案證據(jù)只是顯示羅素地產(chǎn)曾經(jīng)轉(zhuǎn)錢給加拿大公司,在法國注冊楓丹?圣喬治公司。但羅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楓丹圣喬治公司都沒有股權關系,不能因為提供了注冊資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稱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證據(jù)顯示該公司屬歐羅遠東公司。關于代持股的問題的證據(jù),我們認為也是不足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