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監(jiān)獄法》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zhí)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chǎn)技能為主。
追問3 未成年犯成年后的服刑怎么安排?
根據(jù)《監(jiān)獄法》第七十六條,未成年犯年滿18周歲時,剩余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剩余刑期。
夢鴿“護子記”
申請公開審理
7月28日,夢鴿公開了一份即將遞交法院的申請書,稱“懇請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讓案件所有的證據(jù)、事實和辦案過程都得以透明公開,切實接受法律、公眾、輿論和歷史的檢閱”。此后,該申請被海淀法院駁回。
法院回應: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還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僅只牽涉未成年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記錄保密問題,而且還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個人要求公開審理,就可以不顧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違反國家法律明文規(guī)定。而且不公開審理,并不代表審判程序不公開透明。
控告酒吧設局
8月6日10時50分,夢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稱酒吧人員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8月15日,夢鴿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程序性材料,之后她進行了信訪。
法院回應:夢鴿和李家法律顧問認為酒吧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沒有事實依據(jù),被害人報假案和敲詐也沒有直接的證據(jù)證實。根據(jù)我國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審判。即依照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只有審判權而沒有偵查權,夢鴿主張的上述事實,沒有證據(jù)指向,也不屬于法院的職責范疇。
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
7月22日、8月20日,海淀法院兩次召開庭前會議。據(jù)到庭參加的一位律師介紹,在第一次庭前會議上李家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李家提出在對李某某審訊時有疲勞審訊情形。
法院回應:五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有同步錄像證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時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親屬在場并簽字確認,偵查機關取證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況。至于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引述法條、講解政策、概括陳述、澄清事實等語句,不屬于逼供、誘供。
組織專家論證
根據(jù)媒體公開報道,9月7日,李家邀請了12名刑法專家與資深律師對此案進行研討與會診,并提供了案件與視頻資料供專家們研討與分析。
法院回應:上述12位專家均沒有參加庭審,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上述專家是根據(jù)什么樣的材料得出的質疑和結論不得而知,但上述專家的論證是片面的,結論也是一般公民對案件的個人意見。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應時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則,從在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出發(fā),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不受輿論及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言行所影響。
要求二次開庭
9月11日,李某某辯護律師向海淀法院提交《再次開庭申請書》和12名專家論證意見書,要求第二次開庭,提出被害人、專家證人出庭、現(xiàn)場勘驗、非法證據(jù)排除等六項申請。
法院回應:申請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請求,缺乏正當理由;公安機關也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過實地勘驗、檢查,并已當庭質證?,F(xiàn)庭審已經(jīng)結束,在申請人未能提交影響定罪、量刑新證據(jù),未提出新的“關鍵證人”名單,亦未提出足以影響鑒定結論的質證意見的情況下,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缺乏法律依據(jù)。申請人所提出的程序違法以及更換合議庭成員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
案件回放
2月19日
海淀警方接到女子報警稱被強奸。
2月22日
李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3月7日
李某某等人被逮捕。
5月6日
海淀警方就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案件復雜延長15天,之后海淀檢方將此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7月2日
海淀警方再次就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7月8日
海淀檢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提起公訴。
7月9日
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完成立案審查,并決定受理該案。
7月22日
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強奸一案召開庭前會議。
8月20日
海淀法院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
8月28日、29日
海淀法院曾就此案進行了兩天的不公開審理。
9月26日
本案一審宣判。